隐私政策

运营主体:洛阳极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名称:极鹭国际快递)

特别提醒/用户信息与隐私

快递单号是您查件或索赔的重要凭证,请务必将包裹转交给取件的工作人员时向其索要快递单号!极鹭国际将会根据快递公司的反馈搜集您的快递单号,用以向您提供后续服务 (包括物流信息、物流轨迹查询等)。

为保证包裹安全送达,您应准确清楚的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若因为地址不正确、联系方式错误、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而造成快递公司无法派送包裹,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同时为保证服务,在此过程中极鹭国际将会搜集您填写的上述信息,并共享给您所选择的快递公司 (实际承运人)用以完成您的寄件业务。

极鹭国际会严格保护您的用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隐私信息,除非得到用户的授权或法律法规、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极鹭国际不会公开透露任何用户隐私信息

欢迎用户(以下称“甲方”)与洛阳极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共同签署《快递平台寄件用户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并使用乙方寄件服务平台的上门寄件服务!

【审慎阅读】

甲方在使用本平台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甲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甲方应重点阅读。如甲方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乙方客服咨询。

【签约动作】

当甲方进入乙方订单信息填写页面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点击“寄快递”,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寄件服务

【提示条款】

各服务条款前所列索引关键词仅为帮助甲方理解该条款表达的主旨之用,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为维护甲方自身权益,建议甲方仔细阅读各条款具体表述。

线上平台价格仅为快件运输费用。发件人应了解清楚是否除运费收件员还会收取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上楼费、中转费、送货进仓费、异形费、同城转寄费、燃油费、口令签收费、拦截费等,发件人应线下支付。该笔订单除运费外仍有其他费用发件人没有线下支付的,平台方有权力发送补差价通知或进行免密支付扣除费用。发件人有异议可联系收件公司核实。

一、定义

1.1平台寄件服务:甲方在本平台寄件页面填写寄件信息并点击下单后,甲方已自选物流服务商,物流服务商指派并回传的寄件服务人员信息。物流服务商指派并回传的寄件服务人员将按照寄件订单信息中约定的预约寄件地址,进行物品揽收、回传运单号和物流信息,并将甲方委托寄递的物品配送至收件地址。

1.2乙方寄件服务平台:甲方可通过乙方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使用寄件服务,此平台称为乙方寄件服务平台,可简称为“极鹭国际系统”。

1.3物流服务商:与乙方建立技术合作关系的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的法律主体。物流服务商指派的服务人员接单后,将承担快件的运输安全及时效的保障服务,指派的物流商如不能提供取件服务,建议更换物流商或联系乙方客服进行退款,以免造成时效延误,乙方对此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

2.1乙方通过寄件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寄件平台填写寄件订单信息、在线预估支付运费、发布订单信息、在物流服务商承接并确认揽收甲方发布的订单信息后在线支付运费、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人员进行评价等。为持续改善用户体验,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乙方寄件服务平台的产品和服务不定期调整,具体以乙方寄件服务平台显示的产品为准。

2.2甲方同意:乙方是技术服务提供方,甲方授权乙方以技术手段为甲方匹配可为甲方提供快递员上门寄件服务的物流服务商。甲方认可以甲方指定的物流服务商或者乙方为甲方匹配的物流服务商为准。即便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寄递/运输的法律关系由甲方与物流服务商建立,乙方并不是寄递运输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如甲方希望知晓具体的物流服务商,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或查看物流服务商回传的运单号知悉。

2.3甲方同意,乙方仅提供快递员上门寄件服务平台之技术服务,乙方并不保证在甲方期望的上门时间内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承接并处理甲方的寄件订单。即便接单后,乙方也不对承接订单的物流服务商及服务人员向甲方实际提供的寄递服务的服务履约和服务质量承担任何保证和担保责任。

2.4甲方应谨慎注意并明确知晓,甲方向快递员交付托寄物品后,关于寄递服务的具体权利义务,除乙方与甲方之间另有约定外,以甲方与物流服务商及服务人员之间的约定为准。甲方与物流服务商发生纠纷需要乙方提供客服协助的,乙方可介入协调处理,但乙方不对物流服务商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担保和保证责任

三、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服务应遵守的交易规则:

3.1发件时请正确填写货品重量,严格要求收件员现场荷重,并对运费多退少补。未要求收件员现场荷重的,视为接受承运公司回传的重量。对重量有异议的,请在收到补款通知一内联系平台客服及速递公司进行核对。逾期未复议,视为认同重量,应及时补交运费差价。未补运费差价的客户按照每日5‰的滞纳金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平台有权通知物流服务商拦截快递。长期未补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平台有权追诉发件人补偿平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2发件人员发件时,第一时间索要发件底联,后续无单号、无凭证引发的无法查询或丢失,客户无凭证,恕不受理;发件客户如对重量、物品、价格等有异议,需在发出后一个星期内查询核实。超期速递公司数据清零后,视为发件客户默认平台及收件公司的数据。

3.3甲方使用乙方寄件服务平台下单时,应仔细填写寄件信息(包括寄件人、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收件人联系地址、物品类型等信息),并保证上述甲方填写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如因甲方填写的寄件信息不准确、无效或不完整,导致甲方下达的订单无法顺利履行(包括无法按时上门揽收、揽收后无法派送等),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4个别区域快递公司要求寄送到收件站点代收的,客户下单后,需自行投递到收件站点;

甲方通过乙方下达订单后,甲方自行选择物流服务商为甲方上门提供服务。甲方应在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到达甲方指定的寄件地址之前,妥善整理甲方需要寄递的物品,并准备好甲方在下单页面填写的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服务人员依法开箱验视订单对应的寄递物品。物流服务商对采集的寄递实名信息和寄递物品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和被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寄件人均对寄递物品承担责任。

3.5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上门后,甲方将寄递物品交付服务人员验视前,应通过取件码或页面提示的人员信息等核验服务人员的身份,以确保将物品交付给平台的线上订单对应的服务人员,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甲方核验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向服务人员交付寄递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3.6乙方平台未委托任何人进行代理发件。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发件人自行承担。平台有权追诉发件人或代下单人的经济损失和连带损失。

3.7实名认证: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采集甲方的实名信息,采集信息的方式包括扫码实名和证件实名方式。

3.7.1证件实名: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可手动输入甲方的有效证件信息,甲方可提交的有效证件种类包括甲方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警察身份证、驾照、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或者服务人员可通过拍照录入甲方的身份证件照片,使用技术手段识别甲方的证件信息。

3.7.2甲方同意,并将积极配合服务人员采集甲方的实名信息,录入乙方系统,由乙方提供给物流服务商后,由物流服务商最终提交国家邮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甲方承诺,甲方向服务人员提交的上述信息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并且与甲方的订单信息中的寄件人信息保持一致。甲方不配合服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的,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寄递服务;甲方提供的寄递实名信息虚假或无效或者与订单的寄件人信息不一致的,由此导致的责任均由甲方本人承担。

3.7.3为了甲方与物流服务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名认证,同时为了便利操作,甲方同意:在甲方配合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采集实名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录入乙方系统后,当甲方再次使用快递员上门服务时,在满足同一物流服务商、同一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乙方系统将最近一次采集的实名信息预先显示在乙方系统中供该服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该服务人员应当当场对预先显示的实名信息进行核验。如果该服务人员经过现场核验不一致的,则甲方应当积极配合该服务人员采集正确的实名信息。甲方有权致电客服电话,要求删除乙方系统中预录入的实名信息。

3.8甲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附件《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不得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否则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履行甲方的订单,并有权将甲方违规禁寄物品的情况依法报告给主管机关,由此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由甲方本人承担。除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外,物流服务商有权根据自身的履约能力判断是否承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贵重物品及重物等,具体以物流服务商验视后决定是否确认揽收为准,物流服务商对其揽收物品的范围向甲方负责。

甲方承诺,无论甲方使用乙方的电子面单、物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面单或纸质面单,甲方应保证在线下单时填写的订单信息(尤其是寄件人、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地址)与乙方电子面单、物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面单或纸质面单保持一致,并在交付寄递物品前向物流服务商索要寄件面单纸质版,以备留存。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线上订单信息与线下面单信息不一致(包括交付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采集的身份信息与线上订单的寄件人不一致的),或发生客诉时甲方无法证明甲方物品交付时服务人员提供的对应服务的运单号或相应运单凭据,导致甲方无法就寄递服务的履行向物流服务商主张权利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9费用

3.9.1甲方确认:在乙方寄件服务平台寄件订单下单页面显示的预估快递费金额,包括首重费、续重费等费用求和组成。乙方系统预估的快递费金额仅供甲方下单时参考,最终实际支付的快递费金额以物流服务商服务人员核验甲方的寄递物品重量后核算的金额为准。如甲方对费用的计算有疑问的,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3.9.2如果甲方需要向物流服务商购买保价服务的,需要甲方与物流服务商另行签署《保价协议》。乙方寄件服务平台未提供该《保价协议》的签署。乙方建议甲方对甲方的贵重寄递物品购买物流服务商的保价服务,签署《保价协议》以降低未保价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仅提示、建议甲方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服务,但甲方是否购买保价服务或甲方因保价服务与物流服务商发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保证、连带责任。甲方应充分理解物流服务商的《保价协议》后审慎选择购买保价服务。

3.10赔付

甲方通过乙方寄递服务平台下达订单,且甲方与物流服务商达成的线下运单与甲方使用乙方在线下达的订单信息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享有物流服务商向甲方做出的如下赔付承诺:

3.10.1甲方已保价的快件,由于物流服务商原因造成托寄物品丢失或全部损毁、灭失(包装材料破损除外)的,物流服务商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物流服务商按托寄物品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本合同所称托寄物品的“实际价值”,是指托寄物品本身的成本价格,不包括基于托寄物品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 3.10.2甲方未保价的快件,由于物流服务商原因造成托寄物品丢失或破损(包装材料破损除外)的,物流服务商按托寄物品实际损失赔偿,但每单最高额不超过损失部分托寄物品运费的6倍

3.11投诉处理:

3.11.1甲方可直接拨打物流服务商的客诉电话或乙方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投诉,若投诉成立的,物流服务商将直接按照赔付标准向甲方赔付。甲方同意,若甲方同意乙方介入处理甲方与物流服务商的服务纠纷,甲方认可乙方具有最终判责权,且乙方不应因向甲方提供了客服支持和赔付判责而被认定为应向甲方就物流服务商提供的赔付承担保证或担保、连带责任。

受承运公司信息有效性限制、快递重量及订单信息异议请在签收日七日内处理,超过期限的或承运公司信息已清除的,无法进行相关寄后处理

3.11.2甲方一旦出现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注册账号、追缴违规、不当得利资金、立即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终止本协议等措施,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或提前通知甲方,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1)从事危及乙方、乙方合作方、其他用户等任何第三方交易安全、资金安全、账户安全行为的;(2)进行欺诈、骗取、盗用行为的;(3)利用黑客工具、软件工具、活动道具、系统或技术漏洞等获取利益的;(4)存在作弊、刷单、虚假交易、注册多个账号等不诚信行为的;(5)从事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协议、活动规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善良风俗等行为的。

四、乙方的责任承担和免除

4.1用户了解并同意,乙方不对因下述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名誉、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4.1.1使用不当或未能使用乙方系统的服务;

4.1.2第三方未经批准地使用用户的账户或更改用户的数据;

4.1.3通过平台的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商品、样品、数据、信息等行为或替代行为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4.1.4用户对乙方系统的服务的误解;

4.1.5任何非因乙方的原因而引起的与乙方系统的服务有关的其它损失。

4.2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使乙方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乙方会尽可能合理地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五、其他约定

5.1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更新、产品规则和服务内容的调整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并以协议页面或乙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示。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即表示甲方接受修订的协议内容。

5.2本条款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向乙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禁限物品及贵重物品寄递告知》

一、贵重物品寄递说明

为了更好的保障甲方的权益,寄递贵重物品时,建议甲方向物流服务商购买保价服务,以便在货丢货损时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禁止寄递物品目录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2.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3.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4.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5.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6.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7.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8.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9.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11.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12.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13.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14.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15.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16.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17.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18.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19.其他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三、限制寄递物品目录

应国家邮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要求,以下物品的寄递会有限制。

1.活物不能邮递。

2.手机不能空运,只能陆运。

3.白酒不能超过56度,酒精不能邮递。

4.每人的单份邮递品,邮寄香烟不能超过两条。

四、重货物品限制和拒收物品目录

1.工艺品类

铁艺物品、铜艺物品、花艺物品、骨雕物品、木雕物品、石雕物品、竹雕物品、炭雕物品、树脂类工艺品(上述物品单票在5000元以上的拒收)。

2.家具机器类

如钢琴、摩托车整件等

3.食品类

新鲜的肉、新鲜的水产品、新鲜的蛋类、速冻食品。

4.不确定价值类

有效证件、车牌、文件、技术资料、公章、合同、发票、游艇、玉雕物品、象牙雕刻物品、各种土壤样本。

5.易碎物品类

纯玻璃制品(灯具、生活器皿类、含玻璃仪器/仪表除外)、亚克力板(有机玻璃)、含玻璃的家具(玻璃面积超过家具最大面面积30%)、大理石类物品。

6.LED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LED类电视、LED类显示器、LED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7.液晶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液晶类电视、液晶类显示器、液晶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8.等离子类

所有非原厂包装的等离子类电视、等离子类显示器、等离子类显示屏(如果没有原厂包装,则必须为蜂窝纸箱包装)。

9.特殊类

四氯化碳、二恶英、滴滴涕、氯丹、磁钢及磁铁(仅指包含磁性)、需冷藏或防晒等特殊条件保管的物品。

10.体积与重量

体积过大的物品,按体积折算成重量计费。换算标准以提供服务的快递公司为准。

11.异常类

单件货物长度在3.1-5M且单件重量超过50KG、单件货物长度超过5M、单件货物体积超过3F以上的货物,不符合《超重货操作规范》的货物;开单至合伙人门店超过4m(不含)的货物;开单至合伙人门店不可倒置货物的高度(垂直向上的边为高)超过1.8m(不含1.8m)的货物。

五、备注:

LED类、液晶类、等离子类原厂包装指:货物出厂时的包装,同时内部缓冲物必须完整。